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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原则通过) (摘录) 第七条 要保护人民公社各级的所有权。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场、滩涂、水面,所有的劳动力,所有的牲畜、农具、农业机械、工业设备、资金,物料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或占有。 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 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第五十条 (一)、(二)、(三)略 (四)社员合法所有的房屋、农具、工具等生活资料,以及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 |
时间:2010-05-05 15:23: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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