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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 |
晋政办收[1984]6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 (1984年5月10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9号文件批转建设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代管房产中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理人,下同)要求发还时,应交验产权证件(正本)。委托他人代办的要出具委托证明。对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外籍华人的代管房产,通过审查,如证件齐全、情况属实、产权无纠纷,应予以确识,重新发给产权证书。 原自住房存在,如房主确需收回自住,应本着“谁占谁退”的原则办理;原房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应以“谁拆谁赔”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补偿;属无租拔借的,由拨借单位负责赔偿,并负责解决房主居住用房;属城市建设拆除的,按现行价格,依照原房质量重新估价,由拆除单位补偿;属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的,不予补偿。发还房屋时,不论原房存在与否,处理时对代管费用和以往的租金收支均不予结算。 二、对代管房产中在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应坚持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维护赎买政策的连续性。 对代管后出租房和房主出走弃留时才出租的房屋,视同自住房对待。纳入改造的房产,从我省进行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时间(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中央宣布停发定息之日(一九六六年九月)停发定租,由当地房管部门一次发足五年定租。 关于自留房问题,除按当时改造人口外,适当考虑人口和房主身份,及当地现居住水平,从宽掌握,一次划留。 三、随房代管的家俱,因时隔多年,难以考查,除现存于建筑物内的应予退还外,其余不再清理退还补偿。 四、根据山西省(51)民地字第257号文规定,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如在台湾、监狱,当时不能认领,现提出发还,其产权证件齐备,经审核属实,可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过去法院判决或军政机关裁决没收、接管和近几年经有关领导批准处理的代管房产,如有要求重新处理的,要经原批准单位审查或人民法院复查决定。 六、没有申请发还的和证件不全的代管房产,可继续代管。在代管期间,要做好维修保养,不得轻易拆除和改建。如因城市建设必需拆改的,拆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补偿价款拨给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以产权人户名代为存入银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以便将来发还原产权人。 七、过去无租拨借的代管房屋,应一律收回,由房管部门统一代管。凡单位借用代管房屋,应在近两年内,根据房屋现状,负责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交当地房管部门统一起租管理。 八、代管房产,因国家需要或已做公共场所不便发还原房产的,可由国家或现使用单位按现行价格合理折价购买,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时间:2010-05-05 11:11: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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