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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城镇私房的意见的报告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城镇私房的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进一步落实房产政策,对增强安定团结,搞好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负责同志,一抓到底,落到实处。

关于进一步解决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城镇私房的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在十年内乱期间,全省城镇共挤占、接管私人房产二万零一百九十九户,六万八千一百三十一间。近几年来,遵照宪法有关规定,共发还私房产权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户,五万二千五百一十间,但还没完全落实,有的虽退了产权,因住户腾不出房子,原房主仍住不进去,这方面的纠纷很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定团结。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十年内乱期间城镇挤占、接管的私房要退还给原房主。对于原房主出租的,要带户退还;对于原自住的,如房主仍要求自住,由现住户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抓紧给现住户安排房子,尽快腾出退还房主。各单位在分配住宅时,要优先安排为落实私房政策的需房户。凡挤占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限期在半年内腾出。其他房主的住房问题,要在今后二、三年内退还原主。

  部队、机关、 企事业等单位(包括街道)挤占私人自住房者,要在短期内尽快腾出,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退。

  二、接管后因建设拆除的私房,由建设单位按拆迁规定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房主住房。

  在接管期间将原房进行了大修和翻建,原则上将旧房折价补偿,新修建房屋归公,给房主另行安排住房,并交纳房租;如房主坚持住原房,可结算修建费,然后再退还房屋。

  三、在接管期间,属于自然淘汰的房屋,应按接管时的房屋状况,给予合理补偿;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补偿,如落房物料由房管部门入库的,应合理折价付给房主。

  四、已作价收购下乡户的房产,原房主现已回城要求自住的,可收回价款,退还原房。在经济上不作结算。

  房主仍在农村或外地的,只对原房产作价进行复查,如作价偏低,可合理补给差价(包括院落附属物)。

  五、在十年内乱期间,接管的“自建公助”房产,要求归己的,将公助部分折价款项退回后,把房还给本人。在当时“左”的影响下“献产”的房屋(未做大修、翻建),本人要求归已,亦可退还本人。这两种情况在经济上都不作结算。

  六、凡房主因犯经济问题错误,以房主作价退赔的,一律不予发还;属于错定案件,由原定案机关出据证明,方可退房(大修翻建的要找补差价),经济上不作结算。

  七、退还在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的私房,除四至六条外,在经济上要合理结算,即所收房租,扣除维修费、税金(百分之十八)、管理费(百分之十)后,多退少补。

  上述经济结算所需资金,可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或由各地财政、

  房管等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分期偿还。

  八、退回的私有出租房屋,要维护租赁关系,房主不得硬性撵住户搬家,职房主确实需要自住者,与住户单位协商解决。

  各地、市可按此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时间:2010-05-05 10:31: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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