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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
 

(1981年11月26日   中发[1981]44号)

  关于对去台人员亲属的政策,1979年中央曾作原则规定。现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再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对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的政策是:一视同仁,不歧视。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享受社会救济等方面,不能因台湾有亲属而受影响。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入团的,应根据他们的政治表现,采取积极态度,不要因为他们有亲属在台而拒之门外,对他们同在台亲友的正常来往、通信、通汇应当给予支持鼓励。

  (二)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凡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被错误处理的,都应复查改正;冤假错案,一律平反。被迫害致死的,应予昭雪。被开除公职的恢复公职。被降级降职的恢复原级和原待遇。扣发的工资应予补发。被开除党籍、团籍和强迫退党、退团的,应恢复党籍、团籍。被下放农村的干部和职工,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或同有关地方政府联系安排,年老体弱的按退休、退职处理。被遣送农村的城市居民,可就近安排在中小城镇落户。被挤占的私有房屋要归还。查抄和强占的财物要清退,原物已丢失追还不了的,要视情赔偿,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文化大革命”以前凡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的,应按中央有关规定复查改正。由于犯其他错误或罪行,而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理的,应实事求是地重新审定,并做好善后工作。

  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下放农村的,一般不再收回城镇。对其中学有专长的,应根据其专长分配工作,并给予相应职称;对有影响的人士,由各级统战部门适当安排。对下放农村人员现在的生活状况应调查了解,确有困难的要酌予照顾。

  (四)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在未决定解决办法前,如去台人员亲属要求继承产权,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如本人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藉故推延。

时间:2010-05-05 09:32: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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