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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 |
(1984年6月23日) 为适应已经变化的情况和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需要,经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同意,现将1957年12月4日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修订为《关于华侨、归侨、归国华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供各级侨务部门进行工作进参考,不对外公布。 在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个《身份解释》,是为了确定上述几种人的身份,至于对其中某些人员的适当照顾,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在归侨、侨眷较多的地方,可优先照顾归侨或侨中的知识分子;在侨眷较多的地方,可优先照顾在国外有影响的代表人物的国内亲属及华侨在国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凡涉及到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居是指已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或虽未取得所在国的居留权而事实上已在当地居住谋生。 三、因所谓“海外关系”造成的冤假错案涉及的人较多,对于其中不具有上述几种身份的人,侨务部门也应关心对他们落实政策的工作。 四、对于虽不属于上述几种人身份,但与他们有亲友关系的人,也应注意做好工作。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补充。 附一: 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的解释(试行) 一、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三、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四、归国华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习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五、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六、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附件二: 国务院批转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 (1973年1月29日) 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海外广大华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即使是资产阶级,大多数也是爱国的。对社会主义祖国抱敌对态度的,只是极少数。要正确对待归侨和侨眷的"海外关系"问题。对于一切原意为社会主义祖国服务的归侨、侨眷,我们应当欢迎他们,信任他们。对于归侨、侨眷和华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冻结的侨汇、被占用的房屋,除本人系故我矛盾依法处理者外,其他应一律退还。对于插队落户满两年以上的归侨学生,各地可参照上海的作法,在可能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妥善安排。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落实党的侨务政策的情况报告 (摘录1972年11月6日) (前略) 华侨在上海的房屋,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动员上交的,目前了解有10余起。我们已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68)国发文31号文件的精神,对于华侨所有的房屋(包括委托亲属保管的空房),除属敌我矛盾的暂不处理外,其他一律退还本人。如果房屋已分配住房,暂时难于退还的,也要同本人或亲属讲清楚,先归还产权。解放后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的房屋被动员上交的,也参照这个原则处理。一部分归侨、侨眷、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紧缩住房的,有关部门正在区别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目前,对于国外重要统战对象(包括外籍华人)的家属被紧缩住房的,已经先调整了一批,其他正在逐步落实。归侨职工结婚成家,申请住房的,在与国内职工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略) |
时间:2010-05-04 11:50: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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