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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
时间: 2010-04-24 来源: 太原日报 内容摘要: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安灵所作的 《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安灵所作的 《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为了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定职责和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监管活动,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公信力,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完善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以及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立案的监督牞着力防止和纠正刑事案件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牞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加强对侦查的监督牞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问题;加强对量刑的监督牞着力防止和纠正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所外执行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着力防止和纠正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着力监督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社会案件的查处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预防和纠正审判程序不规范、裁判不公正、行政执法中的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行使抗诉职能,规范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和通知立案等形式开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要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要通过审查案件和受理当事人的控告、举报、申诉,针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具体情形,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提醒引导、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案件等手段,加强对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法律监督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 要强化监督者更应当接受监督的意识,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处理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履行刑事诉讼职能的关系,增强发现问题、敢于监督和扩大监督效果的能力。对检察人员不严格履职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查处。深入推进检务督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直接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和监督文书的制作。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报告,以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四、全市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破案、撤案等执法活动牞看守所、劳教所等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牞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牞接受监督。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的牞应当积极补充侦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牞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看守所。 五、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抗诉案后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刑事再审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并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操作规范;健全、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范围和程序;完善案卷管理措施,规范人民检察院调阅、查阅审判卷宗和视听材料的程序等制度。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支持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就诉讼范围、诉讼审级和审理程序进行探索。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答复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六、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并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开展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监督事项,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落实情况函复反馈人民检察院;要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各单位监察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定期通报执法工作情况、研究重大问题的制度;完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提出、办理、反馈制度;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完善有利于法律正确实施的内部绩效考评制度。应当就具体司法或者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七、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分析错案原因,坚决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无结果的;人民法院不认真处理检察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错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现超期羁押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所外执行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脱管漏管问题严重的;各行政执法机关隐报、瞒报涉嫌犯罪案件的,以及出现其它严重问题影响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政纪直至法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和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和介入调查的,当予以配合。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函复办理结果。 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举报职务犯罪,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地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宣传本决议,协助执法、司法机关推进本决议的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交由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认真办理。 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本《决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
时间:2010-05-01 10:50: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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