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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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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发[2010]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720元、二类670元、三类620元、四类570元,依次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00元,分别调整为1600元、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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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9 08:28:15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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