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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00九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
长治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文件 长企养[2009]5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省平均工资为25828元。2009年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企业缴费基数以该单位200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否个人成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5497元确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291元。超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封顶基数6457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按照《关于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4号文)的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自主选择,即2009年月缴费基数为1291元和2152元。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 四、缴费申报要求 1、各参保单位应认真做好职工缴费基数填报工作,要精心组织,及时准确填报,务于4月20日前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时上报,确报征缴工作正常运转。不能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停办其个人补缴业务手续。 2、申报核定缴费基数时提供本单位2008年劳动统计年报、财务决算表及职工上年工资收入明细表,并填报《2009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按规定逐级签章,以核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 3、一月至三月未核定基数前的缴费,在基数核定后应及时补报一至三月养老保险申报表,并于四月底前足额补缴一至三月差额,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长治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章)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
时间:2010-03-21 15:10: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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