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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案卷文书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70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DA/T12    全宗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the handling notic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及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活动的文书。

3.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the record of handling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当事人、有关人员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活动情况的文字记载。

3.3

谈话记录talk record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采用谈话的方式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记载。

3.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the paper that the files material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pasted

粘贴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关材料的纸张。

4  案卷的要求

4.1  案卷的基本要求

4.1.1  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4.1.2  印制文书、表格及打印文件使用的文字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正式印制时,本标准文书中标明的(印章)、(签名或盖章)、(签名捺指印)以及文书制作应含内容说明不印出。

4.1.3  文书的编号,填写在该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

4.1.4  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

4.2  案卷文书用纸

4.2.1  案卷文书用纸采用GB/T9704中规定的公文用纸。

4.2.2  案卷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

4.2.3  案卷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4.3  立卷方法

4.3.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档。

4.3.2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4.3.3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分正卷和副卷。

4.4   装订方法和要求

4.4.1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应用防腐防锈的线材装订。材料中不能有大头针、回型针等。

4.4.2  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纸型规格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

4.4.3  对横排A4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边。

4.4.4  胶粘文书、软卷皮,粘合剂粘度要适当,粘贴牢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无粘合剂溢出。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粘贴软卷皮要包紧、包平,浆口≤7mm。

4.5  保管期限

4.5.1 保管期限起算时间

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4.5.2  永久保管

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4.5.3  定期保管

4.5.3.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

4.5.3.2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4.5.2和4.5.3.3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5年。

4.5.3.3 致人伤残、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4.5.2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20年。

4.5.4  保管期限期满案卷处理

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

5  案卷档案袋、卷皮、卷盒格式

5.1  档案袋

5.1.1 案件办理过程中作为临时装具。案卷归档保存时,应除去档案袋,使用软卷皮装订,装入卷盒内保存。

5.1.2  档案袋外形尺寸:300mm×220mm×30mm(见图1)。

5.1.3  档案袋正面项目:档案名称、事故类别、编号、事故时间、地点、立档单位、办案人(见图2)。

5.2  硬卷皮格式

5.2.1 硬卷皮采用GB9705中的规定格式,主要用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案卷的装订。

5.2.2  硬卷皮封面尺寸规格:300mm×220mm,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为10mm、15mm、20mm三种厚度(见图3)。

5.2.3  硬卷皮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见图4。

5.2.4  硬卷皮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其排列格式尺寸见图5。

5.3  软卷皮格式

5.3.1  软卷皮封皮和封底其尺寸规格为297mm×210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设定为≤15mm。

5.3.2  软卷皮封皮项目同硬卷皮。

5.4  档案袋、卷皮项目的填写方法

5.4.1  类别:按公安部交通事故分类划分规定。

5.4.2  编号:立档单位保管案卷所编定的号码。

5.4.3  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的名称。

5.4.4  类目名称: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5.4.5  案卷题名:由办案人自拟,文字力求简练、明确。

5.4.6  时间:发生事故的时间。定期多案归入一卷的,要填写第一个案件的时间至最后一个案件的时间。

5.4.7  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5.4.8  封面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

案卷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

5.5  卷盒格式

5.5.1  卷盒采用DA/T12中的规定格式,案卷归档,应使用软卷皮装订(案件材料多的可分卷装订)后,装入卷盒内保存。

5.5.2  卷盒外形尺寸采用310mm×220mm ,其高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规格(见图6)。

5.5.3  卷盒封面为空白面。

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号、年度、起止卷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见图7。

5.6  案卷目录格式

5.6.1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210mm。

5.6.2  目录项目及格式(见图8)。

6      案卷文书

6.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

6.1.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见图9)。

6.1.2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6.2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文书

6.2.1  正卷内容

6.2.1.1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见图10)。

6.2.1.2  移送案件通知书。

6.2.1.2  移送案件通知书。

6.2.1.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见图11)。

6.2.1.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2.1.5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6.2.1.6  扣押物品清单。

6.2.1.7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2.1.8  传唤证。

6.2.1.9  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6.2.1.10  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见图12)。

6.2.1.11  询问笔录(见图13、图15)。

6.2.1.12  谈话记录(见图16)。

6.2.1.13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见图17)。

6.2.1.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2.1.15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

6.2.1.16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见图18)、鉴定书。

6.2.1.17  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

6.2.1.18  死亡证明。

6.2.1.19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见图19)、鉴定书。

6.2.1.20  其他检验、评估报告、鉴定书。

6.2.1.2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图20)。

6.2.1.22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图21)。

6.2.1.2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图22)。

6.2.1.2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图23)。

6.2.1.2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图24)。

6.2.1.26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2.1.27  听证文书。

6.2.1.28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6.2.1.29  行政复议文书。

6.2.1.30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

6.2.1.31  委托书(见图25)。

6.2.1.3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见图2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见图2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见图28)、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见图29)。

6.2.1.33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见图30)。

6.2.1.34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见图31)。

6.2.1.35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受理、不调解等)(见图32)。

6.2.1.36  送达回执。

6.2.1.37  其他行政法律文书。

6.2.2   办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文书

6.2.2.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执)。

6.2.2.2  传唤通知书(副本)。

6.2.2.3  拘传证。

6.2.2.4  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副本)。

6.2.2.5  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

6.2.2.6  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6.2.2.7  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6.2.2.8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

6.2.2.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6.2.2.10 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副本)。

6.2.2.11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6.2.2.12  其他刑事法律文书。

6.2.2.13  案件需要的其他文书同6.2.1规定。

6.2.2.14  讯问笔录(见图14、图15)。

6.2.3  副卷内容

6.2.3.1  审批表(见《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6.2.3.2  报告书(用于除6.2.3.1规定外,按照有关规定应报上级审批的事项 见图33)。

6.2.3.3  呈请(回避、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撤销案件)报告书。

6.2.3.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见图34)。

6.2.3.5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公告或者撤销通知。

6.2.3.6  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

6.2.3.7  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见图35)。

6.2.3.8  司法机关调卷公函。

6.2.3.9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见图36)。

6.2.3.10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见图37)。

6.2.3.11  认尸启事。

6.2.3.12  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书材料。

6.2.3.13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见图38)。

                                      (未完)

时间:2010-03-20 19:35: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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