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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警车、警灯警报器和非法定标志牌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6]48号

发布日期:1996-8-12

执行日期:1996-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警车管理规定》以来,大部分地区已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在核发警车号牌的同时,开展了清理整顿警车和警灯、警报器的专项活动,加强了对警车使用警灯、警报器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有少数地方警车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警车号牌核发工作尚未完成,有的GA号牌仍在使用,有的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另外,一些地方、部门还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号牌管理的规定,擅自在车辆上悬挂、放置机动车号牌以外的非法定标志牌,如:“交通管理”、“治安巡逻”、“新闻采访”、“税务”、“市容监察”、“中国交通”、“路政管理”、“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等。这些行为,扰乱了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公安机关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造成机动车号牌管理的混乱,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警车号牌的核发工作,彻底清理在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中存在的混乱现象,严肃机动车标志牌的管理,保证全国车辆号牌的统一性,公安部决定,从今年9月起至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对《警车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车辆前、后部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的行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9月至10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尚未完成核发警车号牌工作的地方,要抓紧在8、9两个月内完成。已经完成核发工作的地方,要对现有警车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定编标准,警车车身是否按规定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部门简称汉字,安装固定式警灯等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纠正。对非警车喷涂警车外观式样或安装警灯、警报器的,应当限期改喷其他颜色,并拆除警灯、警报器。对本部门悬挂、放置的“公安XX”、“交通管理”等非法定标志牌,要认真清理、坚决拆除。

  11月至12月,为查处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阶段。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警车的日常管理,教育民警使用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时必须严格遵守《警车管理规定》,严禁滥用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检查期间,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群众监督员、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参加,组织专门人员上路对使用警车、警灯、警报器和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牌的情况进行路面监管。检查中,凡发现有违反规定喷涂警车外观式样,安装警灯、警报器,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悬挂非法定标志牌、GA号牌,滥用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等行为的,按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警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员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警车管理混乱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适当减少该单位的警车定编数量。各地可会同军队、武警部队的监管部门联合对军队、武警部门的警车进行整顿。

  检查中,发现有悬挂、放置除全国统一规定的机动车号牌、车辆年检合格标志、养路费缴讫标志、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及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以外的各类非法定标志牌的,要责令其拆除标志牌。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要制定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同时可进行适当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地公安机关于年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部。届时公安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时间:2010-03-20 15:52: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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