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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GA41-9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及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工作。

•2          术    语

2.1  地面轮胎痕迹: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迹。

2.1.1滚印: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纯滚动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可显示出胎面花纹。

2.1.2压印: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的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胎面花纹痕迹在车辆行进方向有所延长。 

2.1.3拖印: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带状,不显示胎画花纹。

2.1.4侧滑印:车辆轮胎受制动力作用,在车速、车辆装载、制动系、轮胎、道路及路面等因素的影响下,偏离原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斜向滑移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特征为印迹宽度一般大于轮胎胎向宽度,不显示胎面花纹。

2.2  车体痕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相接触,留在车辆上的印迹。

2.3  人体痕迹: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接触,留在伤亡人员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

 3  勘验原则和一般要求

3.1  勘验原则

3.1.1勘验工作应及时、客观、全面。

3.1.2 勘验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

3.1.3 勘验工作应运用科学方法,采取先进技术。

3.2  勘验的一般要求

3.2.1勘验工作应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或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3.2.2 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器材等装备。

3.2.3 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交通事故的特点,有重点地勘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

3.2.3.1勘验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物体的状态。痕迹位置。

3.2.3.2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进行路线的痕迹、物证。

3.2.3.3 勘验车辆、人员、物体接触点的痕迹、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以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为重点。

3.2.4 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

3.2.5勘验中应丈量各类痕迹、有关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等;丈量时应量以道路边缘、标线或车辆的一侧为基准;

丈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丈量误差: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距离为10米至50厘米的,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

3.2.6勘验中应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3.2.7 勘验和提取痕迹、物证应做好勘查笔录;记录痕迹、物证的位置、形状、尺寸、勘验过程及提取物等。

3.2.8有关的照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标准执行。

3.2.9有关的绘图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标准执行。

各类痕迹、物证勘验的具体要求

4.1  地面痕迹

4.1.1勘验地面轮胎痕迹

4.1.1.1勘验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痕迹中的附着情况,以及轮胎的规格、花纹等。

逃逸事故现场应勘验肇事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判明肇事逃逸车辆的类型的行进方向。

4.1.1.2 勘验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分段点外侧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旋转方向、度数。

4.1.1.3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迹及痕迹突变点应分别勘验;弧形痕迹应分段勘验;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勘验,根据需要记录间断痕迹之间的距离。

4.1.2勘验人体倒卧位置。

4.1.3 勘验车辆、鞋底或其他物体留在地面上的挫划、沟槽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痕迹中心或起止点距道路边缘的距离;确足痕迹的造型客体。

4.1.4 勘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位置;确定主要散落物第一次着地点和着地方向。

4.1.5水泥、沥青、块石路面上的痕迹被尘土、散落物覆盖时,在不妨碍其他项目勘验的前提下,可照相后清除覆盖物再勘验。

4.1.6 根据需要制作痕迹模型,提取地面的橡胶粉末、轮胎的橡胶片、轮胎胎面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验、鉴定。

4.2  车体痕迹

4.2.1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产生的原因。勘验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确定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

4.2.2 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程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

4.2.3 勘验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情况。车辆起火燃烧的,应确定火源起点。

4.2.4 与车辆照明系统有关的交通事故,应提取车辆的破碎灯泡和灯丝。

4.2.5 车辆与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勘验、提取车体上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等附着物。

4.2.6 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员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踏脚板等处的手、足痕迹。

4.3  人体痕迹

4.3.1 人体痕迹勘验应从外到里进行,先衣着后体表。

4.3.2 勘验衣着痕迹

4.3.2.1 勘验衣着上有无勾挂、撕裂、开缝、脱扣等痕迹,有无油漆、油污等附着物,鞋底有无挫划痕迹。

4.3.2.2 勘验衣着上痕迹、附着物的位置、形状、特征,造成痕迹的作用力方向,痕迹中心距足跟的距离。

4.3.2.3 根据需要勘验衣着的名称、产地、颜色、新旧程度等特征及穿着顺序;提取必要的衣着物证。

4.3.3 勘验体表痕迹

4.3.3.1 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痕迹由勘验人员或法医勘验;伤者的体表痕迹一般由医院诊断检查,必要时可由法医检查或由勘验人员在医务人员协助下检查。

4.3.3.2 勘验交通事故死者的体表损伤和尸斑、尸僵形成情况,确定死亡原因、时间。

4.3.3.3 检查性别、体长、体型等体表特征。

4.3.3.4 勘验体表损伤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

4.3.3.5勘验各主要骨骼有无骨折,肢体有无断离现象,体内组织有无外溢。

4.3.3.6 根据需要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血液、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进行检查、鉴定。

4.4  其他痕迹、物证

4.4.1 勘验行道树、防护桩、桥栏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

4.4.2 根据需要提取有关部件碎片,拼复原形,留作物证。

4.4.3 逃逸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时间:2010-03-19 17:30: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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