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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请示的答复[失效]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交管[1999]172号 发布日期:1999-7-15 执行日期:1999-7-15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总队《关于如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其他当事人超过三名的,处罚裁决书可口头通知其他当事人,并作好记录。其他当事人有复议要求的,应当向其送交裁决书复制件。”根据上述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与受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害人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享有申诉、复议的权利。 此复。 |
时间:2010-03-19 17:10: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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