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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劳部发〔1996〕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为便于批复结案,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的同时,应抄送劳动部。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时间:2010-03-19 16:25: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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