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2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图形符号。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平面图、断面图、分析图和示意图。
2 引用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 定 义
3.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3.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时,按标准图形符号徒手绘制的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情况的现场草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
3.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
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平面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
3.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断面图
为了进一步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横问题面图或纵剖面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断面图。
3.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析图
为了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现场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析图。
3.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为了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概貌,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示意性现场图,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4 交通元素图形符号
4.1 机动车图形符号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4.1.1载重车平面含平头载重车、专用汽车、特种车4.1.2载重车侧面4.1.3铰接式客车平面含铰接式无轨电车4.1.4铰接式客车侧面4.1.5客车平面含无轨电车、特种车4.1.6客车侧面4.1.7小轿车平面含吉普车、微型面包车4.1.8小轿车侧面4.1.9拖拉机平面含专用机械4.1.10拖拉机侧面4.1.11手持式拖拉机平面4.1.12手持式拖拉机侧面4.1.13挂车平面含全挂车、半挂车4.1.14挂车侧面4.1.15后三轮摩托车4.1.16侧三轮摩托车4.1.17二轮摩托车4.1.18轻便摩托车
4.2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4.2.1自行车4.2.2残疾人用车4.2.3三轮车4.2.4人力车4.2.5兽力车
4.3 人体图形符号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4.3.1人体4.3.2伤体4.3.3尸体
4.4 牲畜图形符号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4.4.1牲畜含牛、马、猪、羊等,需同时标注文字说明4.4.2惊畜4.4.3伤畜4.4.4死畜
5 道路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5.1 道路标线符号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5.1.1中心虚线5.1.2中心单实线5.1.3中心双实线5.1.4中心虚实线5.1.5车道分界线5.1.6导向车道线5.1.7车行道边缘线5.1.8停止线5.1.9停车让行线5.1.10减速让行线5.1.11中心圈5.1.12导流标线5.1.13左转弯5.1.14路面障碍物标线5.1.15港湾式停靠站标线5.1.16平行式停车位标线5.1.17倾斜式停车位标线5.1.18垂直式停车位标线5.1.19人行横道标线
5.2 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5.2.1道路路面性质用文字说明,如:冰、雪、沥青、混凝土路面5.2.2上坡道i为坡度5.2.3下坡道i为坡度5.2.4人行道5.2.5道路平交口丁字路口和交叉路口按实际情况划5.2.6道路与铁路
平交口5.2.7施工路段5.2.8桥5.2.9漫水桥5.2.10路肩5.2.11涵洞5.2.12隧道5.2.13路面凸出
部分也可表示路外山岗、丘林、土包5.2.14路面凹坑也可表示路外凹地、土坑5.2.15路面积水也可表示路外水塘5.2.16道路雨水口5.2.17路旁水沟也可表示其他路外水沟5.2.18路旁干涸
水沟也可表示其他路外干涸水沟
5.3 安全设施图形符号序号含义图形符号备 注5.3.1水平式信号灯灯色自左向右为红、黄、绿,显示灯用""表示5.3.2垂直式信号灯灯色自上而下为红、黄、绿5.3.3人行横道灯灯色自上而下为红、绿5.3.4隔离桩(墩、栏)
5.3.5隔离带(或花坛)
5.3.6安全岛5.3.7禁令标志5.3.8警告标志5.3.9指示标志5.3.10指路标志5.3.11路名牌5.3.12安全镜为保证行车安全在道路拐弯处安置的安全反光镜5.3.13汽车停靠站5.3.14岗台(亭)
6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物图形符号
序号含义图形符号备 注6.1树木平面6.2树木侧面6.3旱田6.4水田6.5建筑物6.6厂院大门、围墙6.7停车场6.8加油站6.9电话亭6.10电杆6.11路灯6.12里程碑K为里程数6.13井盖含上、下水、电缆、煤气等井盖6.14邮筒指建立在地面上的邮筒6.15消防栓6.16垃圾筒6.17碎石、沙土等堆积物
7 动态痕迹
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7.1轮胎拖印[HJ*6]L为拖印长,双胎则为:
7.2轮胎擦印7.3轮胎压印7.4侧滑印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通用7.5划痕7.6自行车压印7.7血迹
8 交通现象和交通事故类型图形符号
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8.1发现点8.2感到危险点8.3采取措施点8.4接触点8.5最后停车点8.6交叉冲突点8.7合流冲突点8.8分流冲突点8.9轻微事故8.10一般事故8.11重大事故8.12特大事故8.13机动车
行驶轨迹8.14摩托车
行驶轨迹8.15自行车
行驶轨迹8.16行人运动
轨迹8.17其他非机动车
行驶轨迹8.18机动车
倒车轨迹8.19视线8.20正面相撞8.21会车刮擦8.22超车刮车8.23尾撞8.24与倒车相撞8.25逆向转弯
相撞8.26同向转弯
相撞8.27迎头相撞8.28侧面相撞8.29碾压8.30机械故障8.31失控8.32翻车、坠落8.33爆炸8.34失火
9 其 他
序号含 义图形符号备 注9.1方向标9.2风向标
10 使用要求
10.1 本标准中各类图形符号,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10.2 绘制图形符号时,应按本标准中图形符号的各部位近假比例绘制,避免图形符号失真。
10.3 实际使用时,将机动车平面图形中的两侧轮胎连接作为车轴后,即为机动车底面图形。
10.4 本标准中机动车图形符号,都是假定机动车自右向左行驶的,使用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图形符号的角度、方向和机动车轮胎数。
10.5 本标准中其他图形符号的位置和方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图形符号的角度、方向。
10.6 本标准中各类机动车的标注,如附录A(补充件)。
10.7 本标准中的图形符号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时,允许用与实物相似的图形代替。
10.8 本标准中图形符号不够用时,可按需要自行补充。
附 录A
机动车的标注方法
(补充件)
A1 载重车、客车、挂车的标注
A1.1 标注方法
一般情况下,普通载重车、客车不标注。必要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应将其种别简称(或符号)标注在平面图形符号或侧面图形符号上。
A1.2 简称(或符号)
a.平头载重车:"平";
b.无轨电车:" ";
c.全挂车:"全";
d.半挂车:"半"。
A2 特种汽车的标注
A2.1 标注方法
将特种汽车种别简称(或符号)标注在平面图形或侧面图形驾驶室部位。
A2.2 简称(或称号)
a.警车:"警";
b.交通事故勘察车:"勘";
c.消防车:"消";
d.工程救险车:"工";
e.救护车:"十"。
A3 专用汽车的标注
A3.1 标注方法
将专用汽车种别简称标注在平面图形或侧面图形驾驶室部位。
A3.2 简称
a.液体罐车:"液";
b.起重车:"吊";
c.扫地车:"扫";
d.洒水车:"洒";
e.防疫车:"防";
f.计划生育车:"计";
g.殡葬车:"殡";
h.兽医车:"兽";
i.仪器车:"仪";
j.邮政车:"邮";
k.出租汽车:"租";
l.军车:"军"。
A4 专用机械的标注
A4.1 标注方法
将专用机械种别简称标注在平面图形或侧面图形驾驶室部位。
A4.2 简称
a.叉车:"叉";
b.装载车:"装";
c.平地机:"地";
d.挖掘机:"挖";
e.施工机具:"施"。
A5 特殊号牌机动车的标注
A5.1 标注方法
在不违反上述标注方法的前提下,必要时,将具有特殊号牌机动车的号牌种别简称标注在容易辨别的位置上。
A5.2 简称
a.试车号牌:"试";
b.教练号牌;"教";
c.临时号牌;"临";
d.补牌证:"补";
e.公安号牌:"GA";
f.使馆号牌:"使";
g.领事馆号牌:"领";
h.其他外籍号牌:"外";
A6 大、小型机动车的标注
A6.1 标注方法
将大、小型机动车种别符号标注在机动车简称(或符号)之前。
A6.2 符号
a.大型机动车:"D";
b.小型机动车:"X"。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城市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金同明、方善庆、吴旭寰、孙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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