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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
(1997年8月21日 高检会〔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厅(局): 一、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主管该看守所的国家安全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的方式,可根据其羁押人数,监管任务轻重决定派驻检察或定期巡回检察。 三、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对该看守所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报监管情况;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对违法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生的有关犯罪案件,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
时间:2010-03-19 11:50: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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