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2日 国土函字第23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2)鲁土监字第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后至今,无论是否连续使用,只要没有退给原农民集体的,都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