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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 |
(2005年6月30日 国法秘函[2005]23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津政法制函[2005]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方式属于除招标、拍卖方式之外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附: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我市在制定《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时,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否能够采用挂牌方式问题,有关部门产生了意见分歧。有的部门认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外,还可以采用挂牌方式;而有的部门则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挂牌出让方式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因此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上述部门的分歧,我办经过慎重研究后认为: 一、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二、对挂牌出让方式,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予肯定,也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除招标、拍卖方式之外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因此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复。 |
时间:2010-03-11 11:02: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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