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13日 [84]公发(治)23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最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经与兵器工业部研究确定,现将爆炸物品名称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表1:爆炸物品名称; 附表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名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