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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
1991年08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 你局八月十九日送来的《关于请求答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 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故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信为本条款是指行政区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规划区范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建成区范围。究竟如何理解,请予解释。 |
时间:2010-03-11 10:42: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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