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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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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标准局 文 号:gb5817[86] 发布日期:1986-1-21 执行日期:1986-11-1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1 基本定义 1.1 生产性粉尘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 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运动的作业。 1.3 工作地点 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方。 1.4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 接尘时间 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 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 2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 0级 Ⅲ级危害 Ⅰ级危害 Ⅵ级危害 Ⅱ级危害 2.2 本标准将石棉尘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类。 2.3 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按下表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
附录A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法(补充件) A.1 测定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采样方法 应采集工人经常工作地点呼吸带附近的浮游尘或沉积尘样品。工厂应收集连续三天的粉尘样品,混匀后进行测定。矿山应选择在开采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采样,同一种性质的粉尘样品不少于3份。 A.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析法 A.2.1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0.1~0.2g生产性粉尘样品,放入锥形烧瓶中。如为炭素类或有机类粉尘样品,应在800~900℃下完全灰化后进行分析。如为硫化矿物,应先加数毫克结晶硝酸铵于锥形瓶中,然后加入焦磷酸15ml,迅速加热到245~250℃,保持15min后冷却到40~50℃,在冷却过程中,加50~80℃蒸馏水稀释到40~50ml.稀释时,一面加水,一面用力搅拌混匀,然后,加水稀释至150~200ml.用无灰滤纸过滤,并用0.1N盐酸洗涤沉渣,再用热蒸馏水洗至无酸性反应为止。最后,将带有沉渣的滤纸,放入恒重的瓷坩埚中,在80℃的烘箱中烘干,低温炭化后,再放入800~900℃高温炉中灼烧30min,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一小时,称至恒重。 A.2.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生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按 (1)式计算
M2-M1 A.2.3 粉尘中含有难溶杂质的处理。 A.2.3.1 当生产性粉尘样品中有难以被焦磷酸溶解的杂质时(如碳化硅、绿柱石等),需将焦磷处理后的样品沉渣放入铂坩埚中,加入1∶1硫酸数滴,使沉渣湿润,然后加入40%氢氟酸5~10ml,稍加热使沉渣中游离二氧化硅溶解,继续加热蒸发至不冒白烟为止。于900℃高温下烧灼,称至恒重。 A.2.3.2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计算法 处理杂质后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2)式计算
M1-M3 A.3 本法为基本方法。如采用X线衍射测定法或红外光谱测定法等须与本法进行核对。 附录 B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测定法(补充件) B.1 工人接尘时间的确定 在生产任务正常情况下,每一接尘工种选择不少于2名有代表性的工人,按表B1的格式记录自上班开始至下班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工中休息的时间,并分别注明接尘情况。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分别表示该工种的工人在一个工作日内的总接尘累计时间、各种作业劳动的接尘累计时间及休息的接尘累计时间。
表B1 接尘工时记录 B.2 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测定 根据表B1的记录,将各种接尘劳动时间与接尘休息时间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采集工人在接尘休息时间和从事各种接尘劳动状态时的呼出气,测量该气体体积,求出接尘休息和各种接尘劳动时的呼气量值,并换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值。然后按表B2,再换算成每分钟呼气量,〔标准状态呼气量,L/采气时间,min〕,最后将各种接尘劳动时及接尘休息时的每分钟呼气量分别乘以相应的各种接尘劳动的累计时间和接尘休息的累计时间,其总和即为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L/日,人)。
表B2 一个工作日内工人接尘时 附: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编制说明 研制本标准的任务是于1981年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加强对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工作,为劳动保护程学管理提供依据。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承担,与江西省工业卫生研究所和江苏省苏州市卫生防疫站协作共同完成的。 1 制定本标准的依据 1.1 关于生产性粉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国际上尚未见有报道。国外涉及这一领域的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制定生产性粉尘容许浓度标准。迄今,美国公布的有20项,苏联的有71项,日本的有34项。我国公布的有9项。其中,各国都重视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以此确定含矽粉尘的容许浓度。如美、日等国采用公式计算确定。苏联将其划分为四级。二是制定管理法规:如日本的“尘肺法”,主要是从医疗保健上划分为四级管理。将健康接尘工人列为第一级管理,尘肺患者按病情严重程度及肺功能损伤状况划分为第二至第四级管理。欧美等国有尘肺患者的职业病赔偿规定。综上所述,仅仅利用单一的生产性粉尘容许浓度作为判断其危害程度大小,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各种类型厂、矿企业中接尘工人的实际危害程度。 1.2 本分级标准与卫生标准有所区别,但有一定联系。卫生标准仅为生产场所空气中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工人在这样的浓度下工作,不会引起致病性损害,在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工业企业设计时使用。本分级标准是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时使用。鉴于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厂矿企业,至今尚未能达到生产性粉尘卫生标准,因此,采用几项主要危害指标,综合起来进行分级,以便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生产性粉尘作业,分出轻重缓急,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使其逐步减轻职业危害、以便最终达到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 2 制定过程 2.1 本标准的制定系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积累的现场和实验室资料以及有关国外参考资料,又参考了1976年全国尘肺普查资料等为依据,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实验室的动物实验研究,为制定本分级标准提供了大量数据。 据1976年全国尘肺普查统计资料,全国企业接尘作业约有一千余万人,主要分布于煤炭系统、冶金系统、机械系统、建材系统及化工系统等。以接触矽尘作业工人占绝大多数,其次为硅酸盐类粉尘及金属性混合性粉尘等,有机性粉尘相对较少。生产方式种类繁多,有的为现代化机械化生产,有的使用原始手工方式生产。各厂矿企业的综合性防尘设备、维护管理执行情况以及工人的劳动强度等差异悬殊,即使是接触同一性质的粉尘,其实际危害程度,往往差异较大。因此,本分级标准应适合于我国国情,既要能正确地表明生产性粉尘危害性质,同时也反映出工人实际接触尘量的大小,而且此分级标准和测定方法应简便易行,便于安全技术部门及卫生基层单位掌握和推广使用。 2.2 针对生产性粉尘主要危害因素,我们进行了几项专题研究工作,即“测定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采样方法的研究”、“粉尘作业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的研究”以及“不同种类粉尘对大鼠肺致纤维化作用实验研究。”此外,还搜集了全国部分省市和具有代表性的厂矿企业近三年来生产性粉尘浓度的资料,并进行了统计分析。 2.3 通过大量的现场调查和动物实验研究结果,我们拟订出“生产性作业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寄往全国64个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冶金、煤炭、机械、建材、铁道、交通、纺织、航空、船舶、兵器、轻工、军工及部分省市劳动局及卫生部门。收到各单位的复函共30件。总的反映是:制定该危害程度分级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对加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该标准既考虑到正确地表明生产性粉尘危害性质,同时也反映出工人实验接尘量的大小,测定方法简便易行。此外,对该标准中使用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和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指标,两者合并一起使用,在执行中易引起混乱,建议修改为一项指标。同时,针对该标准有些条文,提出文字修改意见。 2.4 综合各单位的意见,我们写出“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修改意见汇总处理表”,并重新修订了标准讨论稿。于1985年8月7至9日。在北京由劳动人事部劳动局主持召开“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审定会”审定通过。 3 指标选择的理论依据 本分级标准采用生产性粉尘对人体危害程度的定性和定量两种指标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欲确定某种生产性粉尘的评级标准,首先确定其危害程度的定性指标,即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其次,再评定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标,即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本标准主要是以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后引起肺脏致纤维化作用为主要病变而进行分级的,同时也重视粉尘有无致癌性,至于生产性粉尘的溶解度、致敏作用引起的危害。仅作为参考因素,不再另设立其他危害指标,以便于推广使用。 3.1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全国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中约有90%以上是接触矽尘的,而且全部尘肺病人中,约有95%以上是矽肺病人,可见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高低对矽肺的发生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按我国实际情况,将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为四类:等于或小于1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含量大于10%至40%的二氧化硅粉尘;含量大于40%至7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以及大于7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鉴于严重危害机体的是浮游于空气中可吸入性粉尘,因此,分析游离二氧化硅的样品收集在工人工作地点呼吸带附近的浮游尘或沉积尘样品,而不是取自原料尘或成品尘,因为这两者之间的测定结果往往有很大的差异。通过对几个矿山采集的浮游尘、沉积尘及原料尘样品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原料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远比浮游尘及沉积尘为高,有明显差异,而沉积尘的含量与浮游尘接近。本标准确定以采取浮游尘样品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析。工厂应连续收集三天的粉尘样品,混均后取平行样品进行分析,以均值表示。矿山地质较为复杂,应与矿山地质技术部门协商选择工人经常接触的具有代表性的矿脉进行采样,不同矿脉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差异悬殊。有的相差数倍,因此不能采取一个矿脉的样品,而应在几个主要矿脉中采样。同类粉尘样品混均后进行测定,取其均值表示。当生产粉尘有重大变化时,应再次重新取样进行测定。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分析法是焦磷酸重量法。如采用X线衍射测定法或红外光谱测定法等须与焦磷酸重量法进行核对。 3.2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 在接触同一种性质的生产性粉尘行业中,由于工人所处的生产条件,劳动强度和接尘作业的持续时间差异悬殊,因而其实际吸入到肺内的粉尘量亦有所不同。单纯依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不能全面反映出工人实际接尘量的大小,考虑到我国生产方式的复杂情况,在进行危害分级标准时,将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作为一项定量指标。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既表示工人劳动强度的大小,又反映工人实际接尘作业时间。至于进入呼吸道内各种粉尘分散度的分布状况、粉尘在呼吸道中阻留率以及机体清除功能等,虽是引起尘肺病不可忽视的因素,但这些测定较为复杂,不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评价劳动强度的大小。国内外一般采用能量的消耗值。但是,这一指标在实际应用上,不能全面反映劳动生理负荷强度的大小,因此,卫生研究所等单位提出按劳动强度已被国家标准局采纳实行。我们使用的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这一指标与劳动强度指数区别在于:其一是工人在一个工作班内实际接尘时间与劳动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有的工种,在一个工作班内实际劳动时间率可达60%~70%,但实际接尘时间占20%~30%,从生产性粉尘对机体危害程度来讲,使用实际接尘作业时间比实际劳动时间更有实际意义;其二是直接采用肺总通气量这一指标,可明显反映吸入含尘空气量的差异程度,并可减少耗氧量和二氧化碳含量的分析测定,更便于基层单位掌握和推广使用。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表示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与其平均肺通气乘积之总和,也就是表示接尘作业工人一个工作班内吸入含尘空气的总体积。我们对全国115个接尘工种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工人接尘时间平均肺总通气量为5278升/日。人(男工人为5472升/日·人,女工人为4159升/日·人)。我们将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划分为3等,即1等为等于或小于4000升/日·人,共有25个工种,占21.7%;2等为等于或小于6000升/日·人,共有56个工种,占48.7%;三等为大于9000升/日·人,共有34个工种,占29.6%。在实施本标准时,按分级标准附录B提供的测试方法进行实际测定。 3.3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工作地点粉尘浓度愈高,对机体的危害性也愈大,可作为一项危害程度的定量指标,鉴于厂矿企业的粉尘浓度的实测值变异范围很大,不便于表示,因此,我们采用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按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划分几个界线进行评级。具体的测尘方法按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尘规范执行。各厂矿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的通风防尘综合措施后,将近一年不同时期测定的粉尘浓度,分别计算出超过这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份。这一指标是我国目前基层卫生单位进行防尘效果检查的常规方法,易于执行。根据我们收集81~83年期间的几个省市的粉尘浓度资料表明:在24751个测尘样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占41.6%,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0倍以上者占25.1%。 本标准所使用的粉尘浓度均指重量浓度。有些粉尘如石棉纤维等,以数量浓度测定更有意义,但因粉尘计数浓度的测定方法,尚未正式公布,待以后予以增补。 3.4 致癌性 生产性粉尘的致癌性日益受到重视。本标准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科学资料,将致癌物区分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物。凡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均列入Ⅳ级危害。本标准将石棉尘定为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一类。其他种生产性粉尘的致癌物待今后卫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后,再作增补。 4 评级程序的确定 按上述主要危害因素的三项指标,综合起来列出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该表的纵坐标有两项,即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该表的横坐标为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我们将这三项指标确定为不同参数,即将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10%的规定其参数为1,而>10~40%的为2.5,>40~70%的为5,>70%的为7.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为-4000升/日·人的规定其参数为1,-6000升/日·中的参数为1.5,>6000升/日·人的参数为2.此外,将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值作为该项的参数。这样将此三项指标各自的参数乘积所得的指数填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表的相应的栏内。按指数数大小,将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划分为五级。凡指数为0者,规定为0级;其指数为≤7.5者规定为1级危害;其指数为7.5~22.5者定为Ⅱ级危害;其指数22.5~90者定为Ⅲ级危害;其指数>90者定为Ⅳ级危害。按上述规定的指数。划分出分级表中的危害级别。 我们在一个地区按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了现场验证。通过对随机选择的71个工种的调查结果表明:0级的有1个工种,占1.4%;Ⅰ级危害的有6个工种,占8.5%;Ⅱ级危害有13个工种,占18.3%,Ⅲ级危害的有29个工种,占40.8%;Ⅳ级危害有22个工种,占30.9%。 5 存在问题 鉴于我国厂矿企业的生产方式种类繁多,工人接尘劳动强度以及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差异悬殊,因此,本标准在全国厂矿企业执行过程中,尚需不断总结经验,以便定期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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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10 09:03:26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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