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1998]法行字第1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05.17 【实施日期】1998.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文】
(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