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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      保监发[2007]101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了改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中的环境,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

时间:2010-03-08 18:27: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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