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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务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现有部级干部住房出售和提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售房价格。2000年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2000年取消现住房折扣率;住房折旧年限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按2000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不享受提前付款折扣。
  二、房屋出售。产权属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部级干部住房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出售;产权属各部门的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普通公有住房,各部门提出具体出售意见,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批后,由各部门出售。
  三、装修设备价。部级干部住房及部级干部租住的经过装修改造的普通公有住房,超出普通公有住房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的,在出售时,房屋产权单位应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后执行。
  四、最低限价。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五、工龄计算。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六、配偶购房。承租人已去世,实际承租人为部级干部配偶的,经房屋产权单位确认,可向该部级干部配偶出售。房屋出售后的供暖、后期管理费用,暂保持出售前的缴交方式和解决途径。
  七、上市交易。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八、购房程序。购房人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和工龄证明,经售房单位审核后,办理购房手续。
  九、提租补贴。2000年4月1日起,部级干部承租住房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在提高房租的同时,部级干部(含离退休部级干部、已购房部级干部)按月发放补贴,正部级为240元,副部级为210元。
  十、《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未作明确规定的,均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时间:2010-03-08 17:08: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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