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薛淑兰(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三、任命苗有水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任命朱和庆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五、任命党建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六、任命韩维中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