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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文件

晋煤重组办发(2009)  7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报审长治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请示》(长政〔2009〕49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长治市部分县区资源整合情况的报告》(晋煤销项目字〔2009〕206号)、《关于参与长治市部分县区资源整合情况的报告》(晋煤销项目字〔2009〕218号)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报〈长治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方案〉的报告》收悉。《长治市长治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于2009年7月23日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治市人民政府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长治市长治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1、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4处整合为3处,产能由195万吨/年增加到330万吨/年,井型规模为210万吨/年1处,60万吨/年2处。

  2、同意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2处整合为1处,产能由201万吨/年增加到240万吨/年。井型规模为240万吨/年1处。

  3、同意长治县羊头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煤矿19处整合为10处, 产能由540万吨/年增加到735万吨/年,井型规模为90万吨/年5处,60万吨/年4处, 45万吨/年1处。

  4、同意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兼并重组长治县煤矿8处整合为6处,产能由234万吨/年增加到480万吨/年,井型规模为120万吨/年1处,90万吨/年2处,60万吨/年3处。

  5、同意长治县红山、西山、红兴、新建煤业公司4处煤矿单独保留,产能由300万吨/年增加到390万吨/年,井型规模为120万吨/年1处,90万吨/年3处。

  重组整合后矿井名单为:

  1、长治县南宋乡东掌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2、长治县南宋乡永丰村永丰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3、山西长治荫城红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4、长治县西池乡南仙泉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5、山西长治北峙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6、山西长治南窑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7、山西长治首阳山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8、山西长治师庄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45万吨/年);

  9、长治县西火镇西掌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0、长治县太义掌中心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11、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第五矿(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12、山西长治县雄山煤炭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120万吨/年);

  13、山西长治辛呈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4、长治常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5、长治县南宋乡长虹煤矿(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6、山西振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17、山西长治晋永泰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8、山西长治沟里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60万吨/年);

  19、王庄煤业(暂定名,矿井能力210万吨/年);

  20、经坊煤业(暂定名,矿井能力240万吨/年);

  21、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120万吨/年);

  22、长治县西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23、长治红兴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24、长治新建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90万吨/年)。

  二、整合关闭以下15处矿井:

  1、长治县西蛮掌村煤矿

  2、长治长兴煤业有限公司

  3、山西长治中鼎煤业有限公司

  4、长治县东和乡团山煤矿

  5、长治县八义镇师庄煤矿

  6、山西长治李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7、长治县南宋乡关头煤矿

  8、长治县南宋乡长掌煤矿

  9、长治县正泰煤矿

  10、山西长治曙光煤业有限公司

  11、长治新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2、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

  13、长治长征煤业有限公司

  14、长治池里煤业有限公司

  15、长治县南宋鑫通企业经营公司兴隆煤矿

  《方案》批复后,省有关部门立即注销以上15处矿井的相关证照。

  2009年底前关闭的长治县西蛮掌村煤矿和长治县南宋乡长掌煤矿在整合后,改造建设矿井中明确不利用的井筒,长治县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长治长兴煤业有限公司等13处矿井(名单见附表2)2010年底前关闭。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生产的,需按过渡期间生产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达不到过渡期间生产条件的,要及时关闭。

  三、对列入“十关闭”的煤矿,按照晋政办发〔2008〕60号文要求,省有关部门立即吊销相关证照,2009年底前长治县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四、本《方案》确定的矿区范围、矿区面积和开采煤层原则上不予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以《采矿许可证》载明为准。国有大集团、大公司(5+3)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为其他企业重组整合的,新增井田面积和资源/储量应重新核实调整。

  五、《方案》批复后,长治县人民政府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应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函[2008]168号及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的规定,尽快办理资产评估,各类许可证、照变更等工作。

  六、你市要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和晋政发〔2009〕10号文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按批复落实好《方案》。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时间:2010-03-07 11:26: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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