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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04-8-20

执行日期:2004-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各有关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配套文件之一,已经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国家文物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结构和编制规则、责任机构以及维护要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生成与维护。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本规则生成其编号。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7027-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20001.3-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的结构与编制规则

  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文件号结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由9位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和4位档案案卷号两部分组合而成,采用数字字符,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        |
     |        |
     |        |
     |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
     |
     |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3.2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的编制规则

  3.2.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依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省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标识。

  3.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一、二位代码,引用国家标准GB/T 2260的省份代码,来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域,参见表1.对于跨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这两位代码以"99"表示。

  表1

  ┏━━━━━┯━━━━━━━━━┯━━━━━━┯━━━━━━━━━━┓
  ┃  代码  │    名  称 │  代码  │    名  称  ┃
  ┠─────┼─────────┼──────┼──────────┨
  ┃  11  │北京市      │   43   │湖南省       ┃
  ┠─────┼─────────┼──────┼──────────┨
  ┃  12  │天津市      │   44   │广东省       ┃
  ┠─────┼─────────┼──────┼──────────┨
  ┃  13  │河北省      │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  14  │山西省      │   46   │海南省       ┃
  ┠─────┼─────────┼──────┼──────────┨
  ┃  15  │内蒙古自治区   │   50   │重庆市       ┃
  ┠─────┼─────────┼──────┼──────────┨
  ┃  21  │辽宁省      │   51   │四川省       ┃
  ┠─────┼─────────┼──────┼──────────┨
  ┃  22  │吉林省      │   52   │贵州省       ┃
  ┠─────┼─────────┼──────┼──────────┨
  ┃  23  │黑龙江省     │   53   │云南省       ┃
  ┠─────┼─────────┼──────┼──────────┨
  ┃  31  │上海市      │   54   │西藏自治区     ┃
  ┠─────┼─────────┼──────┼──────────┨
  ┃  32  │江苏省      │   61   │陕西省       ┃
  ┠─────┼─────────┼──────┼──────────┨
  ┃  33  │浙江省      │   62   │甘肃省       ┃
  ┠─────┼─────────┼──────┼──────────┨
  ┃  34  │安徽省      │   63   │青海省       ┃
  ┠─────┼─────────┼──────┼──────────┨
  ┃  35  │福建省      │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  36  │江西省      │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  37  │山东省      │   71   │台湾省       ┃
  ┠─────┼─────────┼──────┼──────────┨
  ┃  41  │河南省      │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42  │湖北省      │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3.2.3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三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根据表2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2

  ┏━━━━━━┯━━━━━━━━━━━━━━━━━━━━━━━━━━┓
  ┃级别代码  │表  示  对  象                  ┃
  ┠──────┼──────────────────────────┨
  ┃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
  ┃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
  ┃   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
  ┃   4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
  ┗━━━━━━┷━━━━━━━━━━━━━━━━━━━━━━━━━━┛

  3.2.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四位代码,表示要标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根据表3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3

  ┏━━━━┯━━━━━━━━┯━━━━┯━━━━━━━━━━━━━━┓
  ┃类别代码│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类别代码│    文物保护单位类别   ┃
  ┠────┼────────┼────┼──────────────┨
  ┃   1 │古遗址     │   4 │石窟寺及石刻        ┃
  ┠────┼────────┼────┼──────────────┨
  ┃   2 │古墓葬     │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
  ┃   3 │古建筑     │   6 │其他            ┃
  ┗━━━━┷━━━━━━━━┷━━━━┷━━━━━━━━━━━━━━┛
  

  3.2.5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全宗号第五至第九位代码,表示在第一、二位代码所标识的地域范围内,级别相同,且类别相同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顺序号,在00001~99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排序时应以公布的时间先后为依据;公布的时间相同和不明确时,按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为依据;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不明确时,按其名称的音序为依据。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在地域、时代的限定下,可按其名称音序排列。

  3.3 文物保护单位档案案卷号的编制规则

  3.3.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一、二位,表示案卷类别,根据表4的对应关系来确定。

  表4

  ┏━━━━━┯━━━━━━━━━━━━━━━━━━━━━━━━━━━┓
  ┃  代码  │          案 卷 类 别          ┃
  ┠─────┼───────────────────────────┨
  ┃  1   │主卷                         ┃
  ┠─────┼───────────────────────────┨
  ┃  11  │主卷·文字卷                     ┃
  ┠─────┼───────────────────────────┨
  ┃  12  │主卷·图纸卷                     ┃
  ┠─────┼───────────────────────────┨
  ┃  13  │主卷·照片卷                     ┃
  ┠─────┼───────────────────────────┨
  ┃  14  │主卷·拓片及摹本卷                  ┃
  ┠─────┼───────────────────────────┨
  ┃  15  │主卷·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            ┃
  ┠─────┼───────────────────────────┨
  ┃  16  │主卷·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卷              ┃
  ┠─────┼───────────────────────────┨
  ┃  17  │主卷·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            ┃
  ┠─────┼───────────────────────────┨
  ┃  18  │主卷·文物展示卷                   ┃
  ┠─────┼───────────────────────────┨
  ┃  19  │主卷·电子文件卷                   ┃
  ┠─────┼───────────────────────────┨
  ┃  10  │主卷·续补卷                     ┃
  ┠─────┼───────────────────────────┨
  ┃  2   │副卷                         ┃
  ┠─────┼───────────────────────────┨
  ┃  21  │副卷·行政管理文件卷                 ┃
  ┠─────┼───────────────────────────┨
  ┃  22  │副卷·法律文书卷                   ┃
  ┠─────┼───────────────────────────┨
  ┃  23  │副卷·大事记卷                    ┃
  ┠─────┼───────────────────────────┨
  ┃  20  │副卷·续补卷                     ┃
  ┠─────┼───────────────────────────┨
  ┃  3   │备考卷                        ┃
  ┠─────┼───────────────────────────┨
  ┃  31  │备考卷·参考资料卷                  ┃
  ┠─────┼───────────────────────────┨
  ┃  32  │备考卷·论文卷                    ┃
  ┠─────┼───────────────────────────┨
  ┃  33  │备考卷·图书卷                    ┃
  ┠─────┼───────────────────────────┨
  ┃  30  │备考卷·续补卷                    ┃
  ┠─────┼───────────────────────────┨
  ┃  4   │其他卷                        ┃
  ┗━━━━━┷━━━━━━━━━━━━━━━━━━━━━━━━━━━┛
  

  3.3.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案卷号的第三至第五位,表示案卷的顺序号,自01至99升序表示。

  4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管理与维护

  4.1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号的责任机构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的编制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国家文物局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档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本省地域范围内、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档号,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档号全宗号应向国家文物局备案。

  4.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维护要求

  4.2.1 每处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具体时间范围内的档案全宗号应具有唯一性。

  4.2.2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中的全宗号在下列情况下应予变更: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并入他处文物保护单位后,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应予撤销;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被重新公布为多处文物保护单位时,原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应予撤销,重新公布的多处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编制新的档案全宗号;

  当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所属的行政区划、级别、类别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撤销原档案全宗号,并按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重新赋予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宗号。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全宗号,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4.2.3 凡被撤销的档案全宗号,不得再赋予其他单位。

  4.2.4 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全宗号发生变更时,应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变更前后的档案全宗号对照,以保持其记录档案和登记注册的延续性。

时间:2010-03-05 11:14: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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