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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办发[2004]172号 发布日期:2004-5-27 执行日期:2004-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尤其是SARS防治工作,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卫生资源调配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我部决定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与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导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检查内容: 1.网络直报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漏报等。 2.数据库建设情况及数据质量。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医疗救治专家数据库、医用设备数据库、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情况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 3.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部门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 4.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二、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6-7月份)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提纲,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二)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抽查。卫生部将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8月下旬)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总结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好的卫生厅局、基层卫生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情况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王陇德副部长任组长,疾病控制司、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司、执法监督司和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网络直报落实情况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司和统计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
时间:2010-03-05 11:11: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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