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一)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章)
关键诩:委托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搬迁 强制拆迁
拆迁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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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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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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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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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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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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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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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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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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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所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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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其中要包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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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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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
2、需延长的,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拆迁管理部门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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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执
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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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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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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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
2、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3、拆迁人限期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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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
迁人
禁止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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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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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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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需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需延长的,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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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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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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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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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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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租赁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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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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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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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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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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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代管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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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注意:协议需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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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绝
搬
迁
的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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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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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选择申请仲裁或起诉(诉讼期间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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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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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
3、裁决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
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5、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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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拆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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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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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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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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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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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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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就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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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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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2、原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3、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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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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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以上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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