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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一)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一)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章)

  关键诩:委托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拒绝搬迁  强制拆迁

拆迁

条件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方可实施拆迁。

许可机关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期     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同时所做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其中要包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拆迁

期限

1、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

2、需延长的,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拆迁管理部门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执

行主体

1、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委托

拆迁

1、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

2、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3、拆迁人限期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被拆

迁人

禁止

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期   限

1、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需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需延长的,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房屋类型

当事人

内容

非租赁

房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租赁房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管理部门

代管房屋

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注意:协议需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达成协议

拆迁人选择申请仲裁或起诉(诉讼期间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未达成协议

1、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

3、裁决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

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5、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原因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

主体

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就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1、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2、原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3、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安置补偿金

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以上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时间:2010-03-03 10:38: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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