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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二)补偿与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二)补偿与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章)

  关键诩: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搬迁补助    过渡期限

拆迁类型

补偿安置

措施

补助费

过渡期限

公益事业用房

被拆迁人可选择重建或货币补偿

1、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临时安置补助费;

3、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按时腾退周转房;

2、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或承租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补助费;对周转房使用人,自逾期之月起付给安置补助费。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①

租赁房屋

1、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承租人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产权不明的房屋

1、 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2、 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根据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造成停产、停业非住宅房屋

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

1、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补偿;

2、 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

不予补偿

 

 

特殊设施

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军事设施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①房屋产权调换,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调换差价。

  注:

  1、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2、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时间:2010-03-03 10:36: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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