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关键诩:受理 中止裁决 终结裁决 强制拆迁 法律责任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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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过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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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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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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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申请裁决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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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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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申请裁决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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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决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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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决
申
请
的
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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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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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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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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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 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 房屋已经灭失的;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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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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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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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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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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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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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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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 审核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
3、 组织当事人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
4、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5、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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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裁
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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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 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
3、 申请人死亡,需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中止;中止裁决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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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裁
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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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2、 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 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4、 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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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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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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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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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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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 裁决的依据、理由;
4、 根据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 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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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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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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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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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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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拆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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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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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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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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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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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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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经过行政裁决;
2、 举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
3、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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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拆迁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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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 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 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 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金证明;
6、 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 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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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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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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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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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做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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