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四)房屋拆迁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关键诩:估价机构 估价委托 房屋性质、面积的明确 专家委员会
估价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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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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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价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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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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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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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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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公开透明,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3、 同一拆迁范围内由一个估价机构评估;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估价机构要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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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价
委
托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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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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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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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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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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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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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2、 估价机构、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估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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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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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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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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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
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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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估价机构及其人员查阅拆迁房屋的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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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
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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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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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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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
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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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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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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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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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性质
面积
的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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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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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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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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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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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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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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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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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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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协商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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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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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市行政规划部门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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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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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 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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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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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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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
2、 实地勘察记录由实地勘察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3、 因被拆迁人原因或其不同意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上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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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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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
2、 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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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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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精确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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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
估价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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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价机构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2、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3、 委托人应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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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迁
当
事
人
的
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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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
价报
告有
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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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解释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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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
价结
果有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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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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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5日内给予答复:
1、 估价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2、 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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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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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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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
估价
机构
复核
结果
有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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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复核结果5日内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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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收到申请10日内对估价报告的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1、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估价报告;
2、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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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另行委托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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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另行委托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5日内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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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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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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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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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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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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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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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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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鉴定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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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委员会指定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2.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其鉴定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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