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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五)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五)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及《刑法》相关条文)

  关键词: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任依据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1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

2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安置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

3

拆迁人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

4

拆迁人委托不具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5

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6

拆迁单位违法转让拆迁业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7条

7

县以上拆迁管理部门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管职责;不查处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8条

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8条

《刑法》第397条

8

工作人员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所在单位警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3条

工作人员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造成错案

追究错案责任

 

触犯刑律的

 

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文

9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予以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

触犯刑律的

 

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文

 

时间:2010-03-03 10:29:2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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