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速查表
(五)法律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及《刑法》相关条文)
关键词: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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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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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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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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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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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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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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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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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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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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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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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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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安置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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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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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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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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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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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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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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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委托不具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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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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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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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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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单位违法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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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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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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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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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拆迁管理部门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管职责;不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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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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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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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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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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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8条
《刑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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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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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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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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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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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造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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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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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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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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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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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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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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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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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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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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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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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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