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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
(2006年2月5日 津国土房法[2006]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四)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或者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一)当事人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二)当事人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要求听证的; (三)拟订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四)拟订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局执法监察处直接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局法规处组织听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执法监察总队直接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局执法监察处组织听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不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事项的,由负责该项行政事务的承办部门主持听证;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事项的,由局法规处主持听证。必要时,负责该项行政事务的承办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由主管局领导主持听证,承办部门组织,局法监处协助配合。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组织听证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主管局领导。
听证员、记录员由局法监处组织培训。 对已决定听证的事项,因情况变化需要延期、中止、终止或恢复听证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到局法规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恢复通知书。
对需要委托鉴定或者证人参加听证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到局法规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听证鉴定委托书或证人参加听证通知书。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组织听证自接到申请或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制作听证纪要或提出书面听证意见上报的时限。 |
时间:2010-03-02 15:11:2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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