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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
(1999年9月 国家体育总局、太平洋保险公司制订)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70%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伴三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Ⅱ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60%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6.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65% 9.急性白血病。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5%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主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4.截瘫肌力3级。 5.偏瘫肌力3级。 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5% 1.面部轻度毁容,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O.2。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痈,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 10.单肢瘫肌力3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2.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5.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6.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17.青年脾摘除。 18.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19.胃切除3/4。 2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5%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1/3、≥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等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3.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4.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15.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拇指)缺失。 17.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拇指缺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4.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白血病完全缓解。 28.胃切除2/3。 29.肾损伤性高血压。 30.一侧肾切除。 3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32.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2%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8。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 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8.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 25.肺叶切除。 26.成人脾摘除。 2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28.血小板减少(<8*10/L)。 29.胃切除1/2。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 1.运动员因脑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全身瘢痕面积40%~49%。 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度)。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0.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1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13.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14.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5.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7.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8.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9.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2.身体各大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一级。 24.肺段切除。 25.脾部分切除。 26.胃部分切除。 27.运动员因过度训练而终止运动生命者。 28.鼻再造术后。 九级 器官部分缺失,形成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3~5%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ldBHL。 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6.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7.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 9.运动员肩、肘、踝关节之一外伤性习惯性脱位。 10.运动员肌肉、肌腱、韧带断离有部分功能障碍。 11.拳击运动员被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 12.运动员因末端病而致轻度功能障碍。 13.运动员因伤发生椎间盘突出,有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拇指末节缺失1/2以上。 1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1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8.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 19.除拇趾外其他两指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0.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1.骨折内固定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全身瘢痕面积<30%。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4.双眼矫正视力≤0.8。 5.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6.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7.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9.牙齿除 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1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立,张口困难Ⅰ度。 11.外伤性推间盘突出,经治疗后无后遗症。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创伤性骨关节病,无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之一软骨或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14.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无功能障碍。 15.肌肉、肌腱、韧带断裂,功能障碍。 16.运动员周围神伤经损伤,无功能障碍。 17.运动员因伤致腰椎峡部裂,无功能障碍。 18.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部分丧失。 2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2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3.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4.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25.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26.拳击运动员被击昏,Ⅱ度颅脑损伤,无功能障碍。 27.运动员发生运动性心肌炎、运动性贫血,无功能障碍。 2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9.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
时间:2010-03-01 11:54: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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