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二、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标准发布时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的车辆,可以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内报废。
  五、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1年3月13日

时间:2008-04-30 08:28:0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