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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发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兰政发【2009】123号
  【发布日期】2009-11-20
  【生效日期】2009-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兰州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明确相应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规模和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治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房管、城管、安监、气象、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本工作制度,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预防、应急、治理、易发区内新建项目行政审批把关、已有违章建设查处等方面工作。交通、铁路、国资委、教育、林业、两山绿化、园林、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本制度组织做好本行业管辖范围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和治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者,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统一领导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测群防、抢险救灾、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处置因灾死亡3人以下(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和各类险情。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职责
  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的年度总结。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职责
  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区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1.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指导基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4.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
  5.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有关规划、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负责在城市防汛管理中加强对市区南北两山泥石流沟道区域的监测和治理。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市政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负责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对工程建设和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灾害的在建或即将建设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
  第十七条 水利部门:负责在农村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区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学校对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和治理方案的制定;开展校区范围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二十条 林业、园林、两山绿化部门: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公园、文物建筑、两山绿化区等所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大小漫灌、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一条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居民(村民)受危胁程度和房屋安全性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落实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第二十三条 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主管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监督旅游景区、景点的主管部门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核销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负责做好公安系统内各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医院等卫生行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气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实况及长、中、短期降水趋势预报。

第四章 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把是否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之一,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推诿、扯皮而影响防治工作开展,造成巨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责任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间:2010-02-25 09:59: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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