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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莫曼荣、莫德林、莫德森与赵新燕、赵新民、田舜华继承纠纷案的批复 |
(1988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1988]民他字第4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法[1988]第三号关于莫曼玲、莫曼荣、莫德林、莫德森与赵新燕、赵新民、田舜华继承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赵汝湜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汝湜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汝湜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汝湜的遗产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汝芳(田舜华之母)与其弟赵汝湜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汝湜的遗产分给赵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
时间:2010-02-24 08:52: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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