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健杰首页
走进健杰
简介
理念
承诺
制度
文化
资证
健杰团队
健杰动态
健杰案例
健杰论文
健杰剪影
顾问启事
法规速递
招聘英才
网站留言
联系我们
文章分类
走进健杰
健杰团队
健杰剪影
健杰动态
健杰案例
法规速递
顾问启事
招聘英才
健杰论文
推荐文章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第三次推进会
“追忆峥嵘百年”感受红色教育
上党课 观《榜样5》,提高自身修养
我所开展“长治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谈心谈话”活动
2021年工作年会暨传达专项教育整顿会议精神推进会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7.24)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政策有重大调整允许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继承法类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4年10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
你司《关于对僧人遗产的处理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时间:2010-02-23 16:37:25 点击数:
0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仲珍等诉王松泉返还财产案如何处理的函复
【
打印
】【
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
电话:010-88358429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
电话:0355-2180808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邮 箱:zgsxjjls@126.com
传真:0355-2032928
Copyright © 2006-2024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晋ICP备2024038685号
·本站由
赢思科技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