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