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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70326

  【实施日期】 19570326

  【文号】 法研字第593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亦可有例外情况须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愿即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时间:2010-02-23 14:57: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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