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日)(91)司公函字第18号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1991)豫避开便字第20号“关于为李威、孟云峰申请办理非婚生子孟良的出生公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此公证事项属于认领亲子问题,仍应按我司(89)司公字第64号文规定精神办理。即要提交“亲子鉴定”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现申请人提交的“洛阳市血液中心报告单”,只能证明孟良不是孟亚国与刘芳所生,但证明不了孟良是孟云峰与李威所生。另外,重要据证不能以推理认定,故不应以“洛阳市血液中心检验报告单”及孟良与孟云峰和李威的血型相符来认定孟良是孟云峰和李威所生子。因此,不能为孟良出据出生公证证明,更不能以此为其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类似的公证证明。 随函退卷宗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