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5月26日 (80)民他字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高玉兰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王广辜之子郭才生前与高玉兰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徐金柱抚养,后王广辜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然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及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王广辜抚养,但因生母高玉兰与收养人徐家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精神,处理这类案件,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徐金柱夫妇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生到现在已抚养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应该承认此抚养关系应予以保护。至于王广辜虽与此男孩有血缘关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着想,有权决定送人抚养,况且王广辜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徐金柱继续抚养为宜。对王广辜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说报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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