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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
公通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
时间:2010-02-21 17:07: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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