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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限期出境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字[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决定。为提高执法效率,便于及时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决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使部分限期出境的审批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依法应当限期出境的,限期出境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报公安部备案:
  (一)非法入境的;
  (二)非法居留的;
  (三)非法就业的;
  (四)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
  (五)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发现患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公安机关应中国卫生主管机关的请求责令其离境而未离境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的。
  但是,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且案情重大、复杂,易引起外交纠纷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其他涉外案件,依法应当对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的,或者对已与我国公民生育子女的毗邻国家边境地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限期出境的,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审批,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带国徽的印章,并由案件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

  三、对外国人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由承办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决定,限期出境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报批,一并向被处罚的外国人宣布,同时,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并在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签发备注栏注明“限期出境,在  年  月  日前出境”的签证。

  四、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外国人限期出境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审查,注意把握国家外交形势和政策,保证办案质量,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时间:2010-02-21 16:16:0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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