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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调整限期出境审批权限的通知 |
(公字[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一、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案情简单、证据确凿,依法应当限期出境的,限期出境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报公安部备案: 二、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带国徽的印章,并由案件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 三、对外国人依法予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由承办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决定,限期出境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报批,一并向被处罚的外国人宣布,同时,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并在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签发备注栏注明“限期出境,在 年 月 日前出境”的签证。 四、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外国人限期出境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审查,注意把握国家外交形势和政策,保证办案质量,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
时间:2010-02-21 16:16: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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