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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
(公治[2007]5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26日 (中央法规)
一、根据佛教教规规定,已出家的佛教徒法名与世俗姓名不能并存,因此,已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则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法名。 二、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限于在宗教仪式等场合使用,其信徒在从事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本人的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其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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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2-21 16:02: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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