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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
(公通字[2007]8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中央法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8日
公安部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
编号:
(公安机关印章)
×××公安局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公安机关印章)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
时间:2010-02-21 11:17: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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