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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公安部(中央法规)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公禁毒[2008]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一、关于《禁毒法》实施后解除强制戒毒措施人员的社区康复问题 对在20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二、关于将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转为社区康复的问题 为保证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有效戒毒,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时间:2010-02-21 10:47: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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