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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6-5 执行日期:2000-6-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时间:2010-02-21 10:13: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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