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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1月26日 法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附: 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残疾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建城[2005]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公安局,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
建设部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26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10-02-21 09:36: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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