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复字[2007]5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办理行政案件中法医鉴定结论采用笔录告知方式通知当事人是否合法的请示》(冀公法[2007]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4日 (中央法规)